托马斯·霍布斯作品 托马斯·霍布斯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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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马斯·霍布斯,英国政治哲学家,别名汤姆斯·霍布士,外文名Thomas Hobbes,主要成就欧洲启蒙运动时期的杰出人物,生卒时间1588年4月5日-1679年12月4日。
一、霍布斯的政治伦理思想起点
霍布斯的政治伦理思想可以说是从以个人为出发点来说明国家起源的,从根本上撇弃了古典政治伦理观当中的国家自然生成观点。霍布斯描述了自然状态下国家产生前个人所处的恶劣状态来阐述国家产生的必要,同时又进一步阐释社会契约于国家产生的意义,霍布斯认为正是因为国家的产生才使得个人获得了自我安全。
托马斯·霍布斯
(一)自然状态下
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中自私的人性和平等的权利造成了危险的自然状态。一方面,霍布斯认为人性当中的求利、求安,求荣是自私人性当中根本,是全人类的普遍问题,认为人们永远要祈求比当下更快乐,霍布斯认为自私的人性导致了“他不事多求,就会连现有的权势以及取得美好生活的手段也保不住。”虽然霍布斯认可人性当中的自私,并不认为这种自私是罪恶的。另一方面,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都具有平等的权利,可以说是人们天生会保存自己生命的自由,这是人们生而具有的原始能力。人们因具有这种权利平等就使得人们的享用和占有具有平等的机会。“因为就体力而论,倘若即使最弱的人运用密谋或者与其他处在同一种危险下的人联合起来,也会具有足够的力量来杀死最强的人。”“至于智力,一旦经过慎虑,……自负的人只不过是从近处看自己的智慧而从远处看他人的智慧而已。”
因为自然状态中自私的人性和平等的权利使得人们都满足于自我生存和保全,都力图摧毁和征服他人,因此会导致人人自危,尤其在物质极度匮乏的自然状态中,人们开始为求自保就会产生混乱,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像狼一样。霍布斯在其论述中就指出“任何两个人,如果想取得同一东西而又不能同时享有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霍布斯按照上述的推理认为,人们之所以会随时随地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就是因为没有能够慑服大家的共同权力,并且混乱一旦产生,那么就是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霍布斯指出“仅存在于战役或战斗行动之中,而且也存在于以战争进行争夺的意图普遍被人相信的一段时期之中。”霍布斯认为:这种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状态,没有和平与安全的自然状态,就是国家产生之前人类生活的自然状态。
(二)社会契约论
霍布斯的社會契约论是基于上述没有和平和安全的自然状态阐述的。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是非常可怕的“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狐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使得“暴力和欺诈是战争的两种主要美德”。再加之人们会本能的逃避死亡来寻求自身的生存,可以说和平观念的产生是来源于人的自保意识和追求快乐的想法。霍布斯认为人们为了保障自身的生存需要让渡出自身的一部分权利,并需要将这些权利整合成一个公共权利,也就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集中起来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集中的权利是建立在人们服从的基础上,代表整体人们的人格,是人们相互订立契约的形式,这样就产生了国家。
所以,霍布斯认为国家是人们共同契约来保障人们生存,对外抵御敌人,对内谋求和平的目的而产生的。
二、霍布斯的政治伦理思想核心
霍布斯认为从个体人的角度出发,国家实际就是个人权利的转让和整合而产生的,因此国家的存在是为了保障个体人的安全。霍布斯围绕个人安全权利的保障,系统的解释了国家的政体、主权和法律制度。这三项就基本构成了霍布斯的政治伦理思想核心的内容。
(一)政体制度
霍布斯对政体制度进行了分类,他将国家政体制度分为三种形式:一是统治权;二是贵族政体;三是民主政体。同时,霍布斯指出“这三种政体的差别不在于主权本身的不同,而在于取得和平与人民安全的方法上互有差别。”因为主权并不是划分政体差别的唯一依据,霍布斯按照和平与安全的取得这个标准作为划分政体差别的标准,所以,霍布斯最终确定君主制的是最好的政体。
(二)统治权的权利和义务
霍布斯的统治者的义务当中也内涵了关于如何行政的思想,他认为统治者因为人们订立契约把统治权授与了他,因此人们就不能违背统治者。人们不能废黔、惩罚、控诉统治者,只能服从统治者,这是由人们契约所规定的。而统治者在契约之外是为了保障和平。可以说,统治者可以为了保证安全,拥有审定和平与防卫的事项和手段的权利。
(三)良法与赏罚
霍布斯认为良法与赏罚是考虑行政的正当性问题,二者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让人们安全和平。由此,这一部分也可视为霍布斯本人行政制度伦理的基本思想。霍布斯认为为人们利益的所需而制定的法律就是良法。其用处在于指导和维护人们的行为。霍布斯探讨了良法与赏罚之间的关系,认为良法要靠赏罚来执行。同时,他对奖赏进行了分类,认为奖赏是根据契约而来的,是对于己完成或允诺完成的服务所付与的利益。
(四)臣民自由
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的自由,是“在其力量和智慧所能力到的事物中可以不受阻碍地做他所愿意的事情”,而这种自由导致了人人为战的结果。但是作为臣民来讲,臣民自由是人们的权利和义务。霍布斯本人推崇的自由来源于古希腊人书中所描述的自由,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国家行为,是一种规范统治者的行为。但霍布斯又不完全赞同古希腊民主政体的自由,霍布斯指出“任何东西所付出的代价都不像西方世界学习希腊和拉丁著述所付的代价那样大。”所以,霍布斯所认可的自由是区分国家自由与臣民自由的界限,前提是都服从法律的自由。
托马斯·霍布斯
三、霍布斯的政治伦理思想拓展
霍布斯认为人们通过订立契约建立国家,这种安全是具有局限性的,因为只限于一国范围内。虽然人们走出自然状态获得安全,但这种安全是在统治者的权威下的安全。一旦涉及出国范围后,人们的平安问题就面临两国之间的契约。如果两个独立的国家分别按照自己国家的意志行驶两种完全不同的统治,两个国家都有权维护本国利益的事情,很容易和其他国家的利益产生冲突,这样就会出现国际的无政府状态。这样就使得霍布斯的政治伦理思想拓展就是如何获得国际的安全的问题。
(一)国际无政府状态
霍布斯的政府契约论解决了国家内的安全问题,然而这产生了另一个问题,就是国际上如何实现集权。因为每个国家都平等地拥有统治权,这就如同自然状态下的个人。国家间可以为了寻求自身安全,可以不受任何形式契约的约束,因为契约的约束是建立在互相信任的基础,国家间的约束不能仅靠别国的善意和自我约束,因此本国的安全不仅仅是契约的形式国家建的权势竞争成为国际关系的恒常模式。因为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中没有是与非,公正与不公正的概念,可以说不存在任何道义。因而考虑本国内的自身安全,一国甚至会连自己所作的契约都可背弃。
(二)国际的盟约
国际关系的政府状态是具有共同理性、社會规范的状态,并非是“一切人及对一切人”的原始自然状态。所以,实际上国家之间也不会因为追求自身安全而耗尽元气,使自身国民的生活陷入残忍、贫困且不安全当中。正相反,国家通过提供国民的安全生存环境,能够是臣民维持自身的产业,保证经济的发展,所以国家之间出现“没有产生伴随个人自由行动而出现的那种悲惨状况”的情况还是很少见的。所以,无政府状态下的国际社会中存在着盟约的可能。因为在普通冲突状态下,国家之间还是会追求共同利益、价值观、规则、运作机制,可以说,这些都是霍布斯承认国际盟约的存在的可能性,所以说国家间的盟约是个人盟约之后的一种新的发展趋势。
(三)国际的“利维坦”
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下,可以说国家统治者之间为了摆脱冲突状态,也会订立相应的国际盟约。因为国家的建立本身就是人类发展理性和智慧的结果,国家之间的统治者只需呀将理性和智慧进一步的发展扩大,就可以实现与他国之间订立契约,这样更有利于摆脱国际冲突状态,也更能大的限度实现国家安全,这也是人类社会、国家发展后的一种必然历史进程。可以说这也是霍布斯政治哲学当中存在的一种必然逻辑。
霍布斯通过自身对于自然状态下的契约政府的建立,同时在理论和逻辑上论证了国际同盟组织出现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并将这种可能性和必要性引申到国际之间的契约关系,提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国际组织观念,在国际组织还没成熟的条件建立的时代,对国际“利维坦”的呼唤,可以说其历史意义是划时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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